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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批多建”“少批多占”的行政处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0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2258次举报


在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农村住宅建设的行政管理中,基层行政机关经常使用“少批多占”和“少批多建”两个词。这两个词非法定用语,实践中有不同理解,如不加以区别容易混淆,且有可能造成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法律适用的错误。


关于“少批多建”,有人理解为违法多建住宅面积,也有人理解为违法多占宅基地面积,还有人同时理解两者兼有之。“少批多建”中的“建”,对村民建设住宅而言,通常是指违法多建住宅面积,即超过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而建设住宅的违法行为。村民建设住宅依法取得限建四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村民在宅基地有限的情况下追求宽敞的居住空间,便向上层发展建设六层楼房,上两层属于“少批多建”或“批低建高”的违法行为。基于如此理解,村民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上多建住宅面积,应属“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没有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况下,农村村民“少批多建”只是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住宅的,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由乡镇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少批多占”中的“占”是占有的“占”,而非建设的“建”,故“少批多占”应指超过批准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即专指多占土地为宅基地的违法行为。譬如,农村村民因建设住宅需要经依法批准取得150平方米的宅基地,但在建设住宅时占用了200平方米的土地,其中50平方米属于违法“多占”行为。


“少批多占”属违反土地行政管理的行为。“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这是“少批多占”的行为定性和行政处罚的规定,即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和“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多占部分的土地均定性为“非法占用土地”,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适用新《土地管理法》或者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对“少批多占”作出“限期拆除”或“没收”的行政处罚时,必须注意“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对象是“多建”部分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不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已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否则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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