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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程序性要件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9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71次举报


    1.评估作价。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难以直接确定,为了公平地确定出资人的股权份额和保证企业法人的资本充实,需要依法律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未经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资,即使已经出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土地交付使用。虽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生效要件是登记而非交付,但在以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对公司出资的情况下,出资人不仅要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还要将不动产实际交付给公司,否则无法完整地履行其出资义务。因为交付表明对标的物占有和控制的移转,公司之所以接纳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其基本目标就是要获得对该土地的占有和控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土地的利用。


    3.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依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变动需要经过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出资人以该项不动产物权出资,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将该项权利过户至公司名下,从而实现权利由出资人向公司的移转。


    由于我国在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上主要采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资发生着生效要件的作用,只有经过登记,接受投资的公司才能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才算履行完毕。如果出资人只完成了交付,而未办理权属登记,那么,公司就会面临该项出资随时都有可能被出资人收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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