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有以下类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再次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转让他人通过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互换合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转让方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多数是通过出让方式直接从政府取得或者是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也存在转让方并不享有使用权或者虽享有使用权但并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转让属物权变动性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应仅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性质上属物权变动的范畴。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就是一种物权的设立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物权的移转。无论是通过物权的设立取得土地使用权,还是依据物权的移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国有土地所有权所产生的动态现象,属于物权的变动范畴,当然应受到物权变动原则的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