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在政府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牛家庄的王某与牛某各分得4.55亩与3.78亩田地。2015年,王某为了经营耕种方便就与牛某协商将自己位于村南的0.82亩地与牛某位于村北的0.8亩地互换耕种,牛某同意,两人达成协议。直到2019年2月,某公司到该村从事农业科研,需要租种村里的土地。这时王某才发现,牛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不仅有牛某位于村北的0.8亩地,还有原本分给自己的位于村南的0.82亩地。王某找到牛某说明此事,但牛某并不承认互换耕地这一事实的存在,并称政府将地登记到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承包地。王某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打算提起行政诉讼。
王某能否因认为政府侵犯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而提起的诉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每个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证明。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人民政府依国家职权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土地承包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查、登记、发放、收回、注销等行政行为有异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
农民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结合案例说明,王某认为政府将自己的承包地登记到牛某名下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也应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案受理本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认为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