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并不改变土地的属性,而且法律明确规定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以确保土地使用权人在丧失土地使用权时相应利益不受损。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行为并不是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当土地使用权人获得了合理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就与该土地后续的行为丧失了利害关系,如在收回后,该地块又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为国有时,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具有与后续征收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因此不能再主张获取征地补偿利益。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具备的材料。“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四)其他必要材料。”由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只能发生在农民集体之间,而且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一方面保障集体土地性质不变,另一方面确保村民自治权利行使的公开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主要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是指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而应当办理的登记手续。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又经变更登记,当事人以土地原权利人身份对土地登记行为有异议的,应针对初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