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补偿则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合法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两者系不同制度,在适用情形、启动程序、责任范围、承担方式等均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混同。但由于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征收批准、组织实施等一系列行政行为,法律关系复杂,加之片面追求效率,常伴有征收关联行为违法,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容易产生征收补偿责任与行政行为违法赔偿责任竞合情况。
在现阶段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制度不甚健全和城市乡村二元体制不断打破情况下,产生的因违法强拆导致行政赔偿责任与征收补偿责任竞合的法律问题,赔偿案件的处理结论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对同类问题的价值导向。
在权利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法院在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补偿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寻求最优之救济路径。如在行政强制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时,当事人选择行政赔偿路径,从诉讼的效率性和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补偿的涵盖性的更全面的角度考虑,应当通过行政赔偿诉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不能同时在通过补偿程序获取利益,两条路径应择一而行。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的补偿请求权问题。基于土地承包对地上附着物享有所有权,虽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但并不影响其在征收过程中对于附着物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其享有对案涉土地上的附着物获得补偿的权利,征收主体亦有义务支付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在实践中,时常会存在政府仅与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而忽略土地承包权人的情况,但这种方式不能充分保障土地承包权人基于承包享有的对地上附属物损失的补偿利益。但土地承包人在此情况下也不必然是通过行政诉讼保障权益,如其对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关于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的多少没有异议,仅对归属有异议,通过民事路径主张更为便捷,也可维护征地程序的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