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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5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292次举报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可知,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但可以乡(镇)村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抵押时,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且在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改变所有权性质及土地用途,即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仍然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所有权性质的无法改变,可能会产生流转的限制,同时土地用途依然只能用于原规划用途,不得变更为商业或住宅用地,从拍卖购买人的使用限制上可知,因其土地用途无法改变,土地价值并不会大幅增加。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与法律依据,当前我国关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对其征收应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征收组织、个人房屋应予征收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还应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并无规定,具体实操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际按照地方标准执行,因为区域发展的不同,导致不同省市、不同乡镇、甚至同一乡镇不同村落补偿数额差距较大。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为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然后再拆迁房屋,法律禁止未办理土地征收而直接拆迁房屋的情况。国家据此制度征收房屋必然是先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集体经济组织丧失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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