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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5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397次举报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所有权。农用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山、自留地等土地的使用权。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后,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自留山、自留地等土地的使用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不得作为抵押财产。


  广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三种类型。符合一定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乡镇、村公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不得作为抵押财产。宅基地同样具有福利性质,也不能单独转让,当然也不能设定抵押。宅基地上盖有住宅的,村民能否用住宅设立抵押?对此存在不同理解。


从《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看,看不出有禁止设立抵押的意图。但从司法实践看,一般是不允许就住宅进行抵押的,其中既有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考虑,也有稳定土地秩序的考虑。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虽没有规定征收补偿的标准,但强调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土地管理法》就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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