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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3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93次举报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问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宅基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宅基地上的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可自由行使权利。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非法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性质及责任。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用益物权的一种。司法实践中,认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属性以及他人限制权利人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效用的责任等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至少在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失去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基于该身份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失去了基础,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


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原因在于:首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能够使农村居民获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生活保障。其次,宅基地使用权也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是无偿的,或者只需缴纳很少的费用即可。若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会使宅基地失去保障功能,不利于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拥有充分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据此,权利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何时建造住宅、如何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受到严格限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土地资源具有有限性,农村成员可支配的土地面积也受限制,但为保障农村居民权利最大化,村民对宅基地应拥有充分的使用权,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宅基地的使用应不受限制,村民可以充分利用宅基地,发挥其最大价值。


(3)非法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根据上述论述可知,村民有权在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种权利是不应受到限制的。他人非法限制村民对宅基地的使用,导致宅基地的利用价值降低的,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村民的相应损失。其中,若因非法限制行为导致了村民无法正常使用现有宅基地的,村民可申请新的宅基地以满足其居住需求,对另行选择新的宅基地所支出的费用,侵权人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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