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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1次举报


    1.占有和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2.收益和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无偿分配权。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取得,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我国人多地少,一直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为防止出现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流离失所,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大局,我国立法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体现了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城镇居民转让的意思。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城镇户口的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据村民身份而产生,非村民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权利内容的范围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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