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绝对消灭,是指因某种客观事实或行为的出现,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因地震、河流改道、火山喷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不能恢复原状、继续使用或者灭失等情形。再比如,因某种行为的发生,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再享有权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时,则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情形,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依法被收回时,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相对消灭,是指因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变化,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人丧失了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消灭,主要表现为因住宅的出卖、出租、赠与等行为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权消灭,从而形成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情形。
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来看,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主要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且强调的情形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宅基地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物(住宅)的效用发挥而满足他人之需。在发挥效用之物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他人基于物的效用之权利亦不应存在。对于宅基地自然灭失的情况,由于村民已失去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的分配条件,有权申请分配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亦应当重新为其重新分配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消灭,虽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人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但该权利的丧失是当事人基于等价有偿的方式而为之,不同于宅基地的自然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人获得了对应的补偿,故此种情形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权重新申请分配宅基地。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要不要登记?最好进行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涉及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更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从长远发展来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又有利于向社会大众公示物权的状态,从而减少争端。
《民法典》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上采纳的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因此,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更不能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