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因其自身的社会福利性质及社会保障功能,在对其进行转让时始终存在诸多限制,而就夫妻共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而言,转让该使用权的效力更是经常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
在处理因夫妻共有宅基地转让而引发的纠纷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共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经共有人同意。农村村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转让问题,“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共同共有的关系下,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通常受让方主张共有的另一方对转让的事实知情,但对于共有人是否知情的问题,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其举证可以证明共有人对于出让方的处分行为知情时,则应认定转让行为有效。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条件。共同共有人对转让行为均知情并同意仅是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因宅基地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性,结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对于共有宅基地的转让除应取得共同共有人全体同意以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只能发生在同一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即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属于同一村集体组织,这是由于农村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其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村集体成员之外的人,则会导致其他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损。
第二,宅基地受让方不能拥有多处住宅,由于宅基地仅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条件,不具有商业性质,且为了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应当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且农村村民转让、出租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上述规定仅针对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而对合法继受取得的其他宅基地则不作限制;第三,宅基地的面积也应受到限制,各地区应当根据各自规定,按照户口人数计算宅基地的面积。对于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夫妻共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当依法视为有效的宅基地转让行为,法律应保护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