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为依法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宅基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安身立命之本,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主动落实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对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尽管法律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明确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但对重新分配宅基地的程序却未涉及。对于重新分配宅基地的相关程序要求,应按照农村村民初次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进行。
关于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住宅的建设,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宅基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等。在此需注意的是,有的村民基于继承等原因可能拥有多处宅基地,且面积已超出法定标准,在此情况下,即使因自然原因导致宅基地灭失,但如其拥有的宅基地符合法定面积标准,则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而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