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实践中,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发展,涉及大量农村地区的拆迁,并由此带来巨大的拆迁利益。由此引发涉及宅基地的房屋买卖纠纷较为多见,而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亦较为棘手,特别是合同无效后的相关问题处理问题。对违法进行涉及宅基地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认定无效后,应依法处理合同无效后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的问题。出卖人因房屋涨价、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或拆迁补偿款的,应根据诚信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扩大信赖利益范围,合理确定过错大小,避免出现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
同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多人时的权利主体认定。关于同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多人时的权利主体认定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认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完成转让的重要条件。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基于种种原因存在同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多人的情况。在受让人均主张宅基地使用权时,如何处理,存在争议。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模式以及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的规定,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第一,如果一方受让人已经就受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则该当事人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另一受让当事人再主张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能获得支持。第二,如果受让人均未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则合同生效的受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第三,根据前述情形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合法占有宅基地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宅基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
需注意问题的是,对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根据其与宅基地使用权出让人签订的合同,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