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已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市区内土地,城市规划区外现有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工矿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国营农场内的建设用地等。二是农用地转用、征收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即依法征收、转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国有农用地。三是国有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对具体项目建设用地审查以及与农用地转用、征收程序的衔接分别进行了规定。
按照以上规定,具体建设项目拟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提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具体建设项目拟使用的土地还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过程中按法定程序上报上级政府批准。上述程序完成后,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与用地人签订出让合同。“招拍挂”市场化出让取得国有土地的,不采取申请审批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