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合同一般条款的重要规范目的,是基于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的考量,避免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合同条款可以区分为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
1.居住权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在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对于居住权合同,必备条款只体现于当事人和标的物,数量显然不属于必备条款。要求有当事人,是因为当事人的具体化不能通过法律或者法院确定。但名称或姓名是确定当事人的指引,而确定当事人并不意味着一定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在本人不透露真名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可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依照此理,对于标的物“住宅”的信息,只要能够通过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即可,而无须作更加具体、精准的描述。
2.居住权合同的非必备条款及欠缺填补规则。居住权合同非必备条款主要包括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关于居住条件和要件,如果未作约定,则居住权人应尽基本善良注意义务,妥当管理、维护住宅,不得滥用居住权对住宅造成损害。关于居住的期限,应当考虑发生的情境。如果是为老年人设立,居住期限应为至居住权人死亡。
总而言之,在案件审理中,对于欠缺的非必备条款,法官应当依照《民法典》确定的规则予以填补。对于发生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居住权纠纷,要注意充分运用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理念;而对于发生在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居住权纠纷,则更应当强调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以及诚信原则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