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确保防洪安全,也为了保障《防洪法》有效地实施,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项建设和其他活动的监督管理。目前我国河道防护中发生的许多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管理职权不明确,执法不力。《防洪法》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防护的监督管理权,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就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是否符合防洪的要求,一方面需要建设单位本身严格按《防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另一方面也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符合防洪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这既是对被检查者规定的义务,又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监督工程设施符合防洪要求的必备条件。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才可交付使用;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未经同意或未按批准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进行上述工程建设需要办理以下批准手续:一是上述工程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在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二是上述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河道是行洪的通道,必须保证河道的安全和畅通。在实践中,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批准进行河道内建设的现象相当严重,有时甚至出现旧障未除,新障又起的情况,给防洪工作造成很大的隐患,所以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需要进行相应管理。只有有效地进行管理,才能避免出现规定的建成后再进行处置的问题,而对建设单位来说,事先经过批准也避免了建设以后又因不符合要求而拆除重建造成的损失。
三、行为人如果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在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2.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上述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四、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水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经确认有违反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这些违法行为以后,首先应责令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审查同意或审查批准手续。
同时,对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应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拆除已经违法建设的工程;如果当事人超过期限仍不拆除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对于那些虽然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给行洪带来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