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河道内的砂石,是建筑材料的重要来源,在河道内开采砂石,不仅可以提供建设所需的材料,而且如果管理得好,还可以起到疏浚、整治河道、航道的作用。
但一旦在河道内乱采滥挖,不加以控制,就会对堤坝、河道和防洪设施等水工程造成破坏,危及防洪抗洪和通航安全。规定对在河道内采砂要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确立了河道采砂的许可制度,对于更加具体的规定,授权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对于违反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也授权由国务院规定。
对围垦河道、湖泊的限制性规定
一、湖泊具有调蓄洪水的功能,河道是行洪的通道,维护湖泊、河道的自然功能,对保障防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随着人类生产和社会发展,忽视对自然生态的保护,与水争地,擅自围湖造地,盲目围垦河道的现象比较普遍。围垦湖泊、河道的目的是为了造地,进行生产和建设,但却占据了调蓄洪水的场所,束窄了行洪通道,加重了防洪负担,加大了洪水损失,其结果是破坏了资源与环境,并最终损害了人类自身。据统计,全国被围垦的湖泊面积至少有2000多万亩,减少蓄洪容量350多亿立方米。河湖防洪能力的下降是造成防洪形势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要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因生产和社会发展确需围垦的,也要从严管理,即要进行科学论证,不仅要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还要考虑保护环境和资源,不仅要考虑眼前,还要考虑长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