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68次举报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依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上述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的规定。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656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89%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72370 昨日访问量:276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