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同时,土地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的行为也应包括在内。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实际上包括土地经营权的初次流转和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依法应采取书面形式。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用的归属;(8)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涉及的主要是前述流转合同一般条款的履行问题,特殊情况下,针对代耕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则是涉及事实合同履行争议问题。
需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包括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对于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与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权利。相较于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亦是权利主体享有的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土地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亦存在土地经营权人死亡后,相关权利主体对其经营权益的继承问题。
因继承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典》继承编的调整。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而自然人继承的对象则是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便可以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而该土地的经营收益,在自然人死亡后,则成为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遗产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了财产,还包括财产性权益。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土地承包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依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尽管前述法律规定针对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的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规定,但对在流转期限内的土地经营权而言,针对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