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既涉及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也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的是哪部分权利,虽然大部分的学者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基本达成一致认识,即农村土地流转就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权利的流通与转让。不过在具体定义上,仍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是从广义层面上来看,认为农地流转包括经营权、承包权以及农地所有权。第二种观点是从狭义层面上来看,认为农村土地流转仅指的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地承包者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出去,即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经过征收或征用移转为国家。征收或征用均是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关系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按照现有法律制度,农村土地分为三部分:一是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用于农业的“四荒地”;二是宅基地,即农民房屋及其院落所占用的农村土地;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土地用于企业或者其他非农产业的土地。本书重点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其占土地流转的比例最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早在1995年国发〔1995〕7号《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户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