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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有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30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324次举报


土地作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物质财富和生产资料,与国家、民族和社会整体利益密切相关,故相关权利还须为社会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而存在和行使,此即土地权利的公益性。就低层意义上的公益性(或消极意义的公益性)而言,土地所有权之行使须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就高层意义上的公益性(积极意义的公益性)而言,土地所有权之行使非但不得违反公共利益,而且还应增进公共利益。


在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尤为紧缺的我国,更应当强调和重视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即有权机关在决定出让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系对出让人应履行的行政职责提出的原则性要求;本条则是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后的角度,规定权利人取得出让或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有权机关审批的土地用途,履行合理利用土地的注意义务。


所谓合理利用,第一,权利人要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并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合同约定及行政审批的土地用途来建造并保有相应的建筑物等,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及违约责任;第二,权利人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根据相关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权利人在建设过程中要兼顾他人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利益,在挖掘地基的时候,不得造成周边建筑物的下沉或者倾斜等危险;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注重对周边环境的保护,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修筑道路之后,要尽量降低噪声污染,或者修建隔音墙等设施减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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