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现放活土地经营权背景下,保障土地经营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则为重要举措。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由此可见,法律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并未有限制条件。而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否应有限制条件呢?
从立法初衷来看,经过登记并取得权证的属于物权,即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否则即不是物权,不符合抵押的标的应是物(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原理。但问题在于是否登记并不是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为物权并不是以是否登记或取得相关权证为依据。
以未经登记并取得相应权证限制承包人的流转权,既不合法理,也没有给承包人充分的保障。赞同的观点认为,土地经营权人自己经营虽无须取得权属证书,但如果需要流转,则必须首先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确认其所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否则,其流转会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宣告无效。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系采用市场化的原则承包和流转,如果在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则势必造成权属的混乱和流转市场交易成本过高。
从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看,“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民法典》吸收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明确土地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需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作为前提条件,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有利于避免权属交易过程中的混乱,降低流转交易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