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失去了其所享有的用益物权。为弥补征地所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损失,需对其进行补偿。原《物权法》明确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而对土地征收的具体补偿问题,原《物权法》通过条文指引的方式,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即根据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范围,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管理法》则进行了具体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为此,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或者标准,可依据法律的规定予以确定。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强制收回进城农户的承包地。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落户。与此同时,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正在试点、探索,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均在改革和完善。其中,进城农户能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亿万农民所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推进城镇化发展,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土地分置办法》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着力保护在城市生活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让农民工既入得了城、扎得下根,又回得了村、稳得住心。”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样规定一方面是推进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稳定的需要。《民法典》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允许承包农户设立、流转土地经营权,使广大农民真正地感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切实保障的。同时,为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在承包期内,引导支持进城落户的农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或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