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关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对其征收应予补偿;二是《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三是《民法典》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征收组织、个人房屋应予征收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还应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并无规定,具体实操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际按照地方标准执行,因为区域发展的不同,导致不同省市、不同乡镇、甚至同一乡镇不同村落补偿数额差距较大。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为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然后再拆迁房屋,法律禁止未办理土地征收而直接拆迁房屋的情况。国家据此制度征收房屋必然是先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集体经济组织丧失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诉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条例实施之后,对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此类诉讼的性质,即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既然征收补偿协议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那么,如果被征收人不按照约定履行搬迁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又不对征收补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统一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诉讼性质的认识。2015年5月1日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发生争议的,只能依法通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任何一方依据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