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对被拆迁主体进行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中,被拆迁主体包括两类:一是被拆迁人,二是被安置人。被拆迁人指拆迁行为的相对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而被安置人则范围较广,包括被拆迁人,又包含其他作为被安置的对象,如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房屋的承租人等。而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主体之间因拆迁补偿而引起的居住权纠纷较多。
对于被安置人共同居住权如何保障,应注意以下几点:(1)《民法典》对居住权进行专门规定。居住权是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对特殊人群的居住权予以保障。
详细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居住权的内容、设立方式、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二是确定了居住权是无偿设立,且在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三是确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不能出租,但以另有约定为例外情形。有前述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居住权纠纷中,权利人即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在司法判决确认之后对该权利进行登记。
此外,《民法典》作出了对包括居住权在内的用益物权等财产权利可以参照该法关于共有的规定,对于用益物权的共有关系可以参照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处理。(2)拆迁中拆迁安置人居住权的认定。从前述分析可知,被拆迁主体包括被拆迁人和拆迁安置人,前者一般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产权人及代管人;后者则是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拆迁安置人包括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实际使用人。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拆迁人获得了安置房后,与其共同居住或实际使用房屋的亲属作为拆迁安置人,享有安置房屋的同住资格,即拆迁安置人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
同时,拆迁安置人对安置房屋享有的权属性质为共有,在未约定具体共有形式时,视为共同共有。(3)被安置人的居住权实现。一般来说,被安置人实现居住权的途径为入住安置房屋,但是实际入住并非实现居住权益的唯一途径。由于实务中存在无法共同居住的情形,如当事人之间存在尖锐矛盾、无法共同居住,安置房屋居住面积畸小、实际入住困难等。可通过居住权补偿的方式来平衡财产权益与居住保障的冲突。
参照《民法典》关于共有房屋分割的规定,实际居住人可以通过货币补偿等形式解决被安置人在外居住保障的问题。若实际居住人无力支付货币补偿款的,可以通过补偿在外一方部分租房费用的形式,实现分开居住。租房费用应综合考虑公房面积、所在地段、户内人员数量以及权利共享情况等因素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