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认定土地部门对土地登记资料是否具有法定公开职责的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土地登记资料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图件资料,包括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地籍图等原始凭证,以及经土地登记机关形成的最终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等土地登记结果;且土地登记材料是由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的。
土地部门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相关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属于政府信息。(2)土地部门对土地登记资料负有依法予以公开的法定职责。由前述分析可知,土地登记材料属于政府信息。第一,“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由此可知,我国实施国有土地登记制度,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土地部门对于其在土地登记过程中获取的土地登记资料,负有依法予以公开的法定职责。
(3)土地部门未明确告知土地登记资料信息存在情况,属于行政违法。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只有存在和不存在两种情况,负有公开信息职责的土地部门也应明确告知权利人土地登记信息是存在还是不存在,而不能作出信息或许存在、或许不存在等这样的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答复,否则属于行政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