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按自愿、有偿的原则平等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事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应当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之间,但也不应局限于此,应允许其他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受让人受让。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按市场原则进行的同时,也要注意照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为了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内互相交换的一种易货交易,实质上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终局性地转让于他人之时又于他人之处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种处分行为的叠加。
互换作为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起因于第一轮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以优劣搭配的方式将承包地发包给农户,由此产生的承包地细碎化,地块过于分散。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通过互换就可以将细碎土地连片,方便进行集中耕作。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生效后,互换双方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发生了变化,这也直接造成了互换双方与原土地发包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变化,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已经发生改变,相应的权利义务也相应发生交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应向发包方备案。旨在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的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备案属于事后监督性质,是否备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承包地可以互换,但互换后发包方不能以该合同没有向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互换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