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此即房地产抵押中的所谓“地随房走”。对于如何认定这里的“占用范围”,解释上尚存争议。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占用范围”仅指建筑物的坐落范围,超出坐落范围的部分不属于一并抵押的范围。“例如,土地总面积为3万平方米,其中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万平方米,房屋占用之外的土地面积为2万平方米。抵押人拿房屋到银行抵押贷款时,如果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1万平方米的土地的价值超过贷款数额的一定比例时,抵押人就可以不将房屋占用范围之外的2万平方米土地进行抵押。”
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一宗土地之上可能建造了多栋房屋,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有限,在确定房屋抵押时哪些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抵押,必须以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限,其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一并抵押。”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所谓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这样,本来绵亘无垠的土地被“宗地”在观念上特定化,与物权标的特定的原则相合,同时借由登记制度使“宗地”成为独立物,也就有了成为物权客体的可能。土地权利即以宗地为单位而登记、指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即以宗地为单位而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设定抵押权,依所谓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全部,无法使坐落范围之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单独交换价值。
“占用范围内的”主要系用来界定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所属关系,即建设用地使用权仅指与设押建筑物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占用范围内”可分为三种不同情况:第一,该宗地上只有一栋建筑物,且该建筑物不属于区分所有,以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而不管空地占多大比例或多大面积。
第二,该宗地上有数栋建筑物,且该建筑物不属于区分所有,权利人以其中部分建筑物设定抵押的,该设押建筑物所占该宗地的应有份额一并抵押。数建筑物对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按份共有关系,这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只是观念上的,并非物理上的。第三,该宗地上有一栋或数栋建筑物,但存在区分所有的情形,某权利人以其建筑物设定抵押的,该设押建筑物所占该宗地的应有份额一并抵押。在区分所有法理上,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当属业主准共有的部分,在性质上,业主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准共有属于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外的第三种共有,业主并不对该宗地范围的某个具体地块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