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关于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的必要材料的规定。
“权属证明”“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这些材料开展登记,才能保证登记行为的准确高效。对当事人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则对当事人申请登记应该提供的必要材料,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此外,根据登记事项的不同,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也不相同。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及其他必要材料;若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必要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