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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二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9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311次举报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这些材料主要是用来证明申请人所申请登记的事项。申请登记的事项不同,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也不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供人民政府的划拨决定书等材料。一般而言,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不动产物权的,需要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就是相关不动产合同,如不动产抵押权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如果是通过法院、仲裁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不动产物权的,需要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应为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等。通过遗嘱、遗赠、征收等方式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需要提供相关遗嘱、遗赠书,征收决定或其他经过公证的文件。通过建造、拆除等方式设立或消灭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建设批准书等材料。除上述权属证明材料外,在进行登记时一般还要提供原权利人的权利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所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较高,如对土地进行登记时,需要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资料,对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报告等。这些材料,一般的当事人很难自行获得,需要申请人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不动产调查等方式来获得。当然,这些材料也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经过登记机构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才能予以登记,否则,申请人就要面临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的风险。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这些材料主要是指能够说明申请人与登记事项有关的他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在因继承发生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提交能够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户口本或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证明以及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这既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也是方便群众原则的具体体现。不同不动产登记类型要求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各不相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很难全面理解和掌握所需的登记材料和相关的登记要求,如果不对登记所需要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进行公开,会大大加重申请人的负担。登记机构有义务明确不同登记事项的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具体申请材料,以书面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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