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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一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9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284次举报


在通常情况下,申请是不动产登记启动的标志。而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申请材料不可或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材料,即能够证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二是标明不动产物权标的实际情况的材料,即准确描述不动产的数据、照片、图纸、图像等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登记申请书
  登记申请书是登记申请人填写的记载登记事项的文书,一般由登记机构设计,除查封登记等特殊登记外,登记申请人均须提交该材料。其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坐落情况、申请的具体事项等。登记申请书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不动产登记以申请为基本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登记,而登记申请书则表明了当事人有申请登记的意思表示,没有登记申请书,原则上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登记;其次,登记申请书中记载了需要登记的事项,其划定了登记机构的活动范围,登记机构不得超越该范围进行登记,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都属于证明登记申请人身份的材料。具体可分为本人申请登记和代理人申请登记两种情形。


  第一,本人申请登记。本人申请登记又分为自然人申请登记和法人申请登记两种情形。一是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我国内地公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提交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如果是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如果是外国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没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须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二是法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委托他人申请登记。受托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能够证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委托期间等内容的材料,用以证明受托人的身份以及受托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其他材料。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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