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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程序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9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297次举报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涵和性质,将其界定为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该类合同是在土地使用权由无偿划拨转为有偿出让的改革背景下产生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目的特殊性、主体特定性、订立程序法定性、形式要式性、效力期限的限制性等法律特征。其订立程序及成立生效要件因出让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公开竞价模式下出让合同的订立
  公开竞价模式下订立出让合同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第一,出让人编制出让文件。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主要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合同文本等。


  第二,出让人按规定发布公告。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投标或参与竞拍。采用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或邮寄标书(招标),采用拍卖方式的,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并举牌应价或报价,采用挂牌方式的,由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第四,确定中标人、竞得人。招标的,若是按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进行评标,则应成立评标小组确定为中标人,若是按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评标,可以直接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拍卖的,由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挂牌的,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五,签署成交确认书。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六,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上述出让合同订立过程中,出让人发布的招标或拍卖公告,一般应属于要约邀请,受让人的投标或报价等行为应属于要约,出让人确定并通知中标人(定标)或竞得人(拍定)的行为属于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并结合关于“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原则上只有在双方签订书面的出让合同后,合同才正式成立并生效,在此之前处于缔约阶段,一方因过错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协议出让模式下出让合同的订立
  协议出让,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与公开竞价方式不同,协议出让模式下只有出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参与,缔约过程是不公开的,也不存在多人竞价的要求。


    为防止暗箱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意向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等除对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与合同内容等进行了限制外,还规定了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订立出让合同应遵循的具体程序,具体包括用地申请、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达成协议、签订书面合同等,也体现出其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缔约过程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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