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在程序上需要发包方同意;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及融资担保的,则须经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发包方或承包方是否同意,涉及相关的林地、林木的处分权问题,对于欠缺此要件的合同效力,存在不同看法。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有观点认为,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即为无效过于绝对,应与《民法典》关于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保持一致。还有观点认为,流通性和可处分性是用益物权的应有属性,在登记公示效力的规定下再将“经发包方同意”作为生效要件正当性不足,尤其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发包方同意实无必要,应该取消这一程序要求。
尽管处分权瑕疵对林地经营合同的效力影响问题存在争议,但欠缺处分权将直接影响相关物权的处分效力。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及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融资担保,均需要向发包方进行备案,目的是强化对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但备案非合同有效要件,通常认为其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