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保障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就集体林地承包经营作出了系列特殊程序规定和制度设计。
1.发包方同意或备案
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征得发包方同意,互换则需向发包方备案。同时,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融资担保,均须向发包方备案。具体而言,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亦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亦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2.承包方同意
林地经营权流转中,受让方对林地投资建设、再流转林地经营权、以林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均应当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征得承包方同意后,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须经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3.资格审查或项目审核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及项目审核。《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确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中明确,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对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进行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还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在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