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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权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9日分类:林地林权浏览:511次举报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主要是发挥登记的物权公示作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不动产物权,维护交易安全。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物权登记坚持一体化登记原则,森林、林木等定着物通常应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


《森林法》还有关于森林资源登记的特殊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实行自愿登记,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通过登记,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相关不动产登记主要有四种:(1)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法律就承包林地的互换、转让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林地的互换、转让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互换、转让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移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但是这种转让、互换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世效力。


林地经营权的设立及担保登记。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包方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或者受让方用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林地经营权登记。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可见,当事人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若自己经营,则立法对于是否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无强制性要求;但若对外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则须首先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否则流转行为不能产生处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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