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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地保护的规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501次举报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地保护已进行了规定。
  《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此外,很多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和明确了农地保护的内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弃耕抛荒连续超过两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标准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经营权人弃耕抛荒、破坏土地的规定,旨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保护农地,避免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弃耕抛荒或破坏土地、污染生态环境。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主要责任包括:承包方有权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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