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活动,毁坏林木的行为。在实际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活动,毁坏林木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多种多样,如挖倒树木,砍下树梢取种,环剥取脂等方式,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并不亚于盗伐、滥伐林木,对森林资源危害较大。为了制止这些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规定对这类毁林行为要给予处罚,所谓“毁坏”行为,按《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的解释,是指致使林木不能正常生长或者造成林木死亡等情形。非法开展上述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即构成违法行为。
2.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的行为。“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幼林地是处于森林未郁闭前的状态,其林分结构还不够稳定,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砍柴、毁苗、放牧行为直接损害幼林,且这种损害难以自我修复,很可能造成幼林不能正常生长甚至死亡。对幼林地给予保护,禁止在幼林地开展砍柴、毁苗、放牧行为。违反规定,从事上述行为的,依法应予惩处。
以营利为目的开采砂石及其他矿产资源但未按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认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但以营利为目的开采砂石及其他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