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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717次举报


水土保持法关于水土保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确立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基本方针。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为实施水土保持的基本方针,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水土保持规划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根据
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规定了水土保持的规划措施。
  内容主要包括: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原则;水土流失调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规划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规划的批准和实施等。


  第三,规定了水土流失的预防措施。
  内容主要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四,规定了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
  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水力、风力和重力侵蚀地区以及水源保护区进行水土流失治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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