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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土地承包浏览:173次举报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的行为。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程序上,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征得发包方同意,是完全有必要的。


首先,从合同原理而言,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意味着其与发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要一并转移给他人,也是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其次,从土地所有权的角度而言,发包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方,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发生变动,征得其同意也是合理的。最后,从管理的角度看,为了避免转让方与受让方日后因为转让发生争议,经过发包方同意确认双方转让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助于避免纠纷。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上,转让方为承包方,受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受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允许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后果上,受让方与发包方成立新的承包关系,转让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意味着承包方将土地承包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方,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出让方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方,在受让方和发包方之间形成新的承包关系。承包方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对于已经转让的,不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受让方都应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对于未转让的部分,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应重新确立承包关系,变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2018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是删除了对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限制。之所以作出此种限制,是为了防止因随意转让而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作严格限制。但“稳定的非农职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在实践中均难以认定。这一限制性条件有违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法理,是否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不应成为限制转让人行为能力的依据。


二是将受让人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在程序上要求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集体作为土地所有人的意志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之时,一旦土地所有权之上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就体现在“调整、监督、收回”等方面,这里的监督要表现为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则合同无效。


  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互换还是转让,应当按土地的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借流转而改变承包地的原有用途。承包地应用于种植业等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用土地的用途,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比如不得在承包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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