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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可撤销与行政行为撤销的不同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8次举报


协议可撤销和行政行为的撤销均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民法典》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和除斥期间。《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际上,只有对于以行政协议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例如,征收补偿协议、和解协议等),除了适用民法上的撤销理由外,也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撤销理由。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作出的单方变更、撤销等行政行为,则只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同的是,行政行为的撤销不具有“自始无效”效力,其效力是面向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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