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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2次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法机关解释说,《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列入受案范围,这是一个突破,对于行政机关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建立经济、文化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相对人从事生产、科研、文化、教育以及社会活动权利的重要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许可的规定方式包括了不作为(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和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两种形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可诉的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类案件已经超过了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因此不宜将行政强制执行纳入受案范围。经讨论,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其他的限制条件。


对于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当然属于不可诉的行为。但行政强制执行还有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形,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事项。这说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当立案。因为此时当事人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有行政决定的存在。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有一个执行名义,即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效果来自作为执行名义的原行政决定,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本身。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作出的时间点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作出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法律效果不同。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终局性的。执行罚款,将该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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