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行政协议规定》对行政协议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情形作出规定:“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公平竞争权人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一内容主要是保障市场主体所依法享有的公平竞争权。对于行政机关有上述行为的,公平竞争权人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协议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程序选择最优合作者。《行政协议规定》规定了在竞争性活动中的两种原告资格情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行政机关应当与竞得人订立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参与竞争性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课予义务诉讼。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就确立了在竞争性活动中,行政机关与中标人订立行政协议的法定义务。类似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需要注意的问题是,①这里的“依法”也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协议的“约定”订立行政协议。
中标人、竞得人应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②行政机关依法应当订立而拒绝订立,意味着行政机关尚未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订立行政协议。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适用本项规定的第二种情形。
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与他人已经订立行政协议后,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机关已经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为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协议的稳定性,一般不宜撤销已经订立的行政协议。对竞争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应当依法或依约定作出相应的赔偿判决。
2.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因不动产或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在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案件中,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行政诉讼救济。用益物权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限定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行政诉讼中,比较常见的用益物权人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人、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
需要注意的是,之所以没有规定担保物权人的原告资格,是因为考虑到担保物权人的权益可以获得其他法定途径的救济和保障。担保物权担保的权益属于或有债权,需要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在将来出现。在出现担保物被征收或者征用的情形时,抵押权人等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获得民事诉讼救济。
所谓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依法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公房承租权人主要包括三类情况:原始的承租权人。承租权人变更为新的承租权人。公房承租权人的继承人,依法律规定变更为新的公房承租权人。原始的承租权人死亡后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缴纳房租,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以上三类承租权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的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