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推行和实现福利政策,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建设部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协议类型。“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多年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在审理保障性住房协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北京法院将保障性住房租赁争议作为行政案件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伴随着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北京法院对保障性住房协议纠纷的司法政策也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北京高院印发《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将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其他租赁合同履行中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北京高院根据2014年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精神,印发《关于行政协议范畴及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应采取何种救济途径的通知》,将公共住房租赁协议作为行政协议范畴并纳入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北京法院审理的行政协议案件,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公有房屋出售租赁合同应当界定为行政合同为宜。理由再补充两点:公房出售租赁合同属于行政管理的方式。公房出售租赁合同是国家通过对公有房屋的租赁和出售,满足和保障特定的公民的居住权,属于其行使行政职权,而非作为民事主体追求利益交换。
房产管理部门在公房出售租赁合同中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且该行政管理权力不受合同约定所限制或者剥夺,其所拥有特殊义务亦不因合同约定而解除。为了规范房产管理部门的职权行为,也应当通过行政诉讼对其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