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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7日分类:土地征收浏览:218次举报


  土地征收补偿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偿。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虽然该法没有规定土地征收补偿采取协议的方式,但实践中也有以协议方式确定补偿。采取协议方式确定补偿,有利于减少纠纷,将来可以成为制度化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是行政机关征收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给予的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采取订立补偿协议的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行政协议规定》中规定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中的“等”属于“等外等”。只要是由于征收征用补偿签订的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并不局限于土地、房屋两类。这主要是考虑:除了土地、房屋这两类不动产外,对于其他不动产也存在征收征用补偿的问题。例如,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征收征用的对象除了不动产外,还包括动产。一般说来,征收的对象是不动产,而征用的对象除了不动产以外还包括动产。


《宪法》对征收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作出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于征收动产的补偿协议,亦属于行政协议。除了动产和不动产外,征收征用的对象还包括知识产权。在法国,公用征收的对象还包括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但并非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当然,如果该知识产权由国家征用,国家亦须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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