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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1次举报


按行政管理的不同内容和性质,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主要有:
1.警告。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的当事人的谴责和警戒。警告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


2.罚款。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几乎在行政管理的各领域中都适用罚款的形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惩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技术监督行政管理处罚、财政金融管理处罚、环境保护管理处罚等许多方面都有罚款的规定。


  由于罚款在行政处罚中运用最广,而且意味着对当事人财物的剥夺,因此,罚款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如罚款的数额、幅度、罚款的程序等都应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一种处罚,由于没收的对象是财物,所以主要是对生产、加工、保管、运输、销售违禁物品或者其他营业性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禁止销售的物品、海关没收走私物品等。


4.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是对从事生产营业性活动的人或组织的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责令”即以下命令的形式使企业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扣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是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基础。这一原则要求:


  (1)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3)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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