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以行政相对人惩戒性义务的标准来划分,行政处罚的形式可分为:
1.限制或剥夺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1)限制人身自由权的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权是指短时期内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动自由,以此作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权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法律一般规定较为严格的实施条件和适用范围。限制人身自由权的处罚目前在我国有行政拘留的形式。
(2)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剥夺财产权的处罚主要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其具体形式就是没收。适用剥夺财产权的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二是对当事人非法财物的没收。
(3)限制或剥夺行为权的行政处罚。限制或剥夺行为权的处罚主要是针对经行政许可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暂停被许可的活动,或者永远取消其从事这种活动的资格等形式给予处罚。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科以义务的行政处罚
科以义务的行政处罚是指要求当事人为某种行为,或承担某种义务,以此作为惩戒的处罚。科以义务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是罚款,即当事人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承担其违法活动的责任,是被广泛运用的一种处罚形式。但罚款的数额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
3.影响声誉的行政处罚
影响声誉的行政处罚,又称为申诫罚,它是指对当事人声誉或名誉施以一定的影响,使其内心产生压力,以示惩戒,不致重犯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影响声誉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