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作证是例外。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主要是围绕证人确有困难的,可以不出庭作证。证人负有出庭义务,但并不是说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出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从利于诉讼、方便诉讼的角度考虑,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并不好把握,故对于确有困难的情形予以明确很有必要。主要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对于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这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要求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既不客观也不现实。对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作证的,要把握路途遥远和交通不便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既确实路途遥远,同时交通也不便利,此种情况下经人民法院许可,才可以不出庭作证。如果虽然路途遥远,但考虑到现在各种大众运输技术的飞越发展,证人所在地与法院所在地间交通便利的,也不属于此种情形。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作证的,是考虑到“作证不能”的现实。不可抗力是证人自身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证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出庭,可以以其他方式作证。对于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可视为兜底条款,证人应当在书面申请中写明其不能出庭作证的客观原因,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经综合考虑,认为证人出庭作证不合理、不可行的,可准许证人不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这是诉讼契约精神的具体体现。民事诉讼纠纷双方当事人主体平等,法官居中裁判。在当事人各方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以其他方式作证达成合意的情形下,在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准许,这是对当事人充分行使自身权利的尊重,更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