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质证可以从正式庭审中相对分离出来,在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阶段或人民法院在其他阶段调查、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行使其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则可以非常灵活地在庭前分阶段解决证据的举证、质证问题,并及时发现待证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调解书正文的具体内容,《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要求相较判决书而言要宽松很多,并未要求将制作判决书所要求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作为调解书制作的内容,这体现了调解书很大程度上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质特征。调解书正文主要包括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两部分。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调解书一般应简要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之所以要求写明,是基于民事诉讼调解分清是非原则的考量,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必须考虑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对于当事人双方要求或同意略写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略写。调解结果包括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对诉讼费用负担未达成一致的,还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在诉讼费用负担后,应当写明:“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