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通知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前提,是证人获准出庭作证的标志。原则上,在没有人民法院通知的情况下,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证人突袭作证的情形,即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是开庭时径行带证人临时申请作证,或申请的证人与实际到场的证人不一致,个别审判人员考虑到诉讼效率或本身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熟悉,导致把握尺度弹性过大,对当事人未遵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不加禁止,随意允许未经通知的证人作证,既影响庭审的严肃性,也无法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对其他当事人也难言公平。
要把握好证人出庭的前提,即得到人民法院允许并通知其参加诉讼。未经人民法院通知的,意味着当事人关于证人作证的申请未提出或未被人民法院所允许,也就不存在证人作证的问题。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是要依法审查的,如认为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该申请。还应注意到除了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人民法院允许后通知证人出庭外,人民法院依职权也可以通知证人出庭。
